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自设立以来,一直饱受学界的诟病,不少学者把该罪认定为“口袋罪”,认为其不当的限制了民间金融的发展,对其大肆批判。尽管如此,为了规范与日俱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仍然在广泛的争议中不断前行,并且出现扩大适用的情况,遗憾的是,这种扩大适用并没有得到预期的效果,非法集资活动仍然甚嚣尘上。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究其原因便是国家对于集资活动的合法性与非法性并没有一个正式的区分标准与处理办法,且刑法对本罪客观方面的描述显然过于简单,以致于当集资活动威胁到大多数出资者的利益时,便以刑事手段予以打击。本文将尝试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特征出发,浅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民间融资的界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特征可以概括为社会性、公开性、利诱性、非法性四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