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民法典》第692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693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694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11. 抵押经登记有效
如需要对方提供抵押担保的,建议在签署抵押合同时立即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仅有抵押合同而没有办理登记手续将可能使相关权益丧失实现的基础。若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如果合同相对方在签署抵押合同后拖延、拒绝协助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建议尽快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对方协助办理登记手续。
12. 质押要转移占有
如需要对方提供质押担保的,建议在签署合同时立即办理质押担保物或者权利凭证的交接手续。仅签署质押合同而没有实际占有质押物的,质押不成立,将无法实现质押担保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