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善用综合计时和不定时
企业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工作的,应支付加班工资。对由于工作性质、工作岗位的特点需要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建议企业及时申请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审批。同时注意保留经劳动者确认的考勤记录,以免在对加班事实发生争议时举证困难。
39.放弃年休留凭证
安排职工年休假是企业的义务。如果企业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职工不愿休假的,建议企业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休假,并要求职工以书面方式对是否休假、何时休假予以确认,以避免发生争议时举证不能。
40.警惕员工提“被迫解除”
依法及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企业的义务,请企业务必遵守。否则企业将面临劳动者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的更大风险和成本。
41.单方调整必须慎重
企业与劳动者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工资报酬等内容时,务必通过书面劳动合同、工资单、岗位变化通知书等书面形式将变更内容予以文字记载,并经劳动者确认,以免发生纠纷时举证困难。
42.规章设定调岗调薪条件
企业可以依据规章制度的规定或与劳动者的约定调整其工作岗位或薪酬。建议在企业的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中,对工作岗位、劳动报酬变更的情形作出规定或约定,以便发生争议时对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和工资报酬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存有相关证据。
43.明确界定录用条件
企业在试用期内对劳动者有单方解除权,为确保正确行使权利,建议企业把好招聘关,明确界定录用条件并通过发送聘用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在规章制度中规定等方式向劳动者公示录用条件。在试用期内做好考核工作,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及时解除合同,否则过了试用期将需要支付较高的辞退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