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的利率是民间借贷合同中的核心要素,也是当事人意思自治与国家干预的重要边界。最高人民法院近期通过发布新修订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决定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原《规定》中「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促进民间借贷利率逐步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水平相适应。以2020年7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计算,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相较于过去的24%和36%有较大幅度的下降。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新修订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就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
民间借贷利率的计算方法
没有约定利息
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约定不明
1、自然人之间借贷不支持。
2、自然人外的借贷。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约定借期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