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佘祥国等204人诉重庆市太白酒厂劳动争议案代理

来源:未知 更新时间:2017-06-05 点击次数:
五、第一被告主张其农民工所签订的雇佣合同自然到期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其理由不能成立。 1、根据被告举示的证据,按照签订的劳动合同,有部分农民工的劳动合同有受聘日期和

  五、第一被告主张其农民工所签订的雇佣合同自然到期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其理由不能成立。

  1、根据被告举示的证据,按照签订的劳动合同,有部分农民工的劳动合同有受聘日期和终止日期,合同终止日期并不等于农民工就与第一被告终止了劳动关系,更不能证明部分农民工离开了原工作岗位,被告也未能举示证据证明农民工离开了工作岗位。因此,即使如第一被告所说的农民工所签订的雇佣合同自然到期,但他们与第一被告的劳动合同关系事实上仍然存在,可见被告的前述主张是不能成立的。

  2、1995年《劳动法》出台后,过去的临时工的概念随之消亡,凡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的关系都统称为劳动关系,不论是任何类型的职工,他们在用人单位享受的权利都应该是平等的。因此,被告对正式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对农民工也同样应当支付。被告不支付农民工的经济补偿金的依据是万州区人民政府万州府办发[2004]197号文,这一文件的规定对临时工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由于该文的规定严重违反《劳动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具有严重的歧视性,因此,该文依法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被告拒不支付农民工经济补偿多金的法律依据。

  六、追索社会保险既属劳动争议,更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经查,第一被告对农民工按临时工对待,因此,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给农民工办理社会保险,其行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7条的规定,这些农民工原告与第一被告就办理社会保险的纷争,应属劳动争议,经仲裁前置程序后,当属人民法院法定的受案范围。

  七、住房补贴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1、根据《重庆市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方案》第3条的规定,第一被告属具有支付住房补贴条件的企业,因此其应当比照执行《重庆市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方案》。因上列原告没有享受到住房实物分配,因此,根据该实施方案的规定,第一被告负有支付住房补贴的义务。

  2、住房补贴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工作中享受的一种福利待遇,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从而引发争议,应属劳动争议。本案对此争议经过仲裁前置程序,故人民法院应当加以审理并作出判决。

  八、上列原告要求第一被告补办住房公积金,属劳动争议,并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经审理查明,第一被告未给上列原告缴纳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同样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享受的一种福利待遇,对用人单位不履行支付福利待遇的,应属劳动争议,对此《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均作出了明确规定。本案中原告主张补办住房公积金,并经过了仲裁前置程序,因此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对原告的这一主张作出裁判。

  综上所述,本代理人认为,本案经过今天庭审调查、质证,足以证明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所主张的请求既有事实上的依据,更符合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告的诉讼请求,合议庭应当予以支持。

  周立太

  二○○八年七月十六日

    023-63866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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