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点】
法院认为“行政承诺”现并无明确法律之释义,但一般应理解为: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公开向全社会作出的旨在严格依法办事、提高工作效率、改善服务环境等方面的一种自觉性允诺行为。实践中一般表现为:承诺在法定期间内的一定期限完成某项职责、提供优质服务、改善执法环境、自觉接受民众监督等。当然也不应排除行政行为性的行政承诺,即行政承诺内容明确具体,要求自己履行特定义务,作出特定行为,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会产生实际影响,能产生直接的法律效果,这类承诺完全符合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
【裁判文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京02行再7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兼一审第三人林建章委托代理人)林雪,男。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西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
负责人刘戍东,主任。
委托代理人尹秀竹,北京市西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干部。
委托代理人刘晋卿,北京市建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林建章,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