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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案例 :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拆除时,负有对被拆除违法建筑内的合法财产,清点登记及妥善保管移交之义务

来源:未知 更新时间:2020-08-18 点击次数:
【裁判要点】 根据正当法律程序和比例原则的要求,行政机关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可能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应选择对相对人权益最小侵害的方式进行。在行政机关拆除

【裁判要点】

根据正当法律程序和比例原则的要求,行政机关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可能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应选择对相对人权益最小侵害的方式进行。在行政机关拆除违法建筑时,首先,在实施强制拆除行为之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书面催告、公告相对人在合理期限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改正违法行为;逾期仍不改正的,依法实施强制拆除,努力最大限度以最少成本修复被损害的社会法律关系。其次,在依法实施强制拆除行为时,亦应尊重当事人合法的财产权利,负有对被拆除违法建筑内的合法财产,承担清点登记及妥善保管、移交之义务,否则即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赔申48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江英,女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顺忠,男,,汉族,住址同上,黄江英丈夫。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县前街21号

法定代表人:王健,该市人民政府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楼宝红,该市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023-63866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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